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做试管婴儿可以养囊,但不是必须养囊。每位患者的身体状况不同,所实行的试管方案是有差异的,目前该院的试管移植方式有鲜胚移植、冻胚移植和囊胚移植等方式,医生会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方案,虽然养囊后进行囊胚移植的成功率要高一些,但不是所有的患者都适合样养囊,也不是所有患者都需要养囊。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在1999年成立生殖医学中心,发展到现在已经帮助广大不孕不育患者实现了生孩子的愿望。目前齐鲁医院试管婴儿成功率在50%左右,其中囊胚移植的成功率也可以达到50%左右。因此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有很大一部分的患者都会选择养囊。不过移植成功率高不代表所有的患都需要养囊,下面是需要养囊的患者情况分析:
1.35岁以下的年轻女性,卵巢储备良好,有超过5个优质胚胎,可以选择养囊;
2.多次胚胎移植失败的患者,可以通过养囊筛选胚胎,提高囊胚移植的机会;
3.需要做胚胎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的患者;
4.宫腔或是身体需要调理的,暂时不能移植却又想进行新鲜胚胎移植的患者,可以考虑养囊。
生儿育女,承欢膝下
是夫妻对延续生命的美好期盼
一对夫妻在医院进行
“试管婴儿”移植术过程中
丈夫意外去世
妻子想要完成“未完成”的心愿
要求医院履行胚胎移植术却遭拒
近日,浙江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术。
6月5日,当事人小敏(化名)收到了这份判决书。夫妻尝试“试管婴儿”
2018年10月,小敏与丈夫为了要孩子在温州某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并签署了一份关于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医疗状况及权利义务的知情同意书。
正当二人沉浸在胚胎培育成功的欣喜中,不幸发生了——
小敏的丈夫因突发疾病住院
。小敏遂通知医院进行胚胎冷冻。没过多久,小敏的丈夫去世。
为了延续血脉,小敏要求医院解冻胚胎并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术,但遭到了医院拒绝。
网络图片
“知情同意““社会公益”原则
2019年3月,小敏将医院起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合同。
医院方面充分理解小敏的立场,但是他们经过多次讨论,认为小敏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要顺利完成“试管婴儿”的生产,需要经历
体外受精
和胚胎移植术
两个步骤。为了确保胚胎质量和成功率,医院往往会培育多个胚胎细胞,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冷冻胚胎、产生多胎后是否选择减胎、禁止性别选择等问题。因此,在实施胚胎植入术前,需要医院和夫妻双方签署上述知情同意书
才方可进行。网络图片
但是,小敏的丈夫在胚胎移植术前去世了,无法签署这些知情同意书。医院如果在没有取得上述同意书的情况下实施胚胎植入术就会违反卫生部发布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也会违反“单身妇女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条“社会公益原则”
。生育后代应当予以尊重和保障
经查明,小敏的婆婆已经去世,作为小敏丈夫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小敏的公公希望家里的血脉能够延续下去,孩子出生后也愿意抚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敏与丈夫已经与医院签署了一份
《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同意书》
,医院已经为其实施了体外受精术,双方形成对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并且已经进入履行阶段。虽然小敏的丈夫在此期间亡故,但不影响后续合同的继续履行
。网络图片
这份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无论是小敏丈夫生前的意思表示、行为表现及社会大众的普遍认识,胚胎移植是实现合同目的必然步骤,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并没有违反知情同意原则。
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风险告知,是医院应履行的义务,而小敏这方已经予以认可,不构成后续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障碍。
另外,法院认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的社会公益原则指向单身妇女,而小敏与丈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签署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知情同意书》并已经实施了体外受精术,小敏属于丧偶单身妇女,
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术并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说明,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针对不孕不育夫妻,能够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符合伦理道德、法律规则的情形下得生育后代,是一种生命延续的期盼。
尤其在本案中,双方在已经接受治疗的情况下,丈夫不幸亡故,妻子愿意接受胚胎植入术生育后代,并已征得其丈夫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同意,故应予以尊重和保障。
综上,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合同,为小敏实施胚胎移植术。
来源:浙江法制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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